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鉴定

实践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并非必然就构成医疗事故罪,但一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话,就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就在于正确认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那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律师对话第557期邀请到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茗发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叶茗发律师的对话内容 。
1、什么是医疗事故?叶茗发律师答: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务人员”,主要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 。
2.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如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 。对不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
3.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这里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构成本罪,必须要有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但没有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则不构成本罪 。本条规定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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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事故罪的责任由谁承担?叶茗发律师答: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务人员”,主要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 。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如果诊疗护理有过错,但没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更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医疗事故犯罪主体必须是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基于过失造成的 。
5、医疗事故罪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叶茗发律师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3.01.01施行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
叶茗发律师系泉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执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倘若你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叶茗发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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