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奠基人格劳秀斯生平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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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奠基人格劳秀斯简介:格劳秀斯生平经历是怎样的?格劳秀斯的国际法原则是什么?本文这就为你介绍:
国际法学奠基人格劳秀斯简介
16、17世纪的荷兰是世界上的海上强国 , 国际贸易和海洋航行极为发达 , 有着“海上马车夫”之称 , 而顺应这一局势 , 在荷兰的德尔伏特省诞生了一位伟大的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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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多才多艺 , 同时 , 他还是哲学家、神学家、基督教护教论者、剧作家以及诗人 , 聪慧的格劳秀斯给人以一种少年老成的感觉 , 在17世纪这个“天才的世纪”中占有重要地位 。
格劳秀斯生平经历
格劳秀斯出生于尼德兰革命期间 , 其父为莱顿大学著名的人文主义学者 。格劳秀斯是家庭的长子 , 极好的家教以及个人的天才 , 使得他很早就博得了“神童”的称号 。
格劳秀斯14岁便入大学 , 16岁随荷兰大使赴法兰西 , 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总编辑 , 25岁担任荷兰等省检察长 , 这一切都让人觉得格劳秀斯是一位天才 。
然而格劳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 , 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 , 在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上 , 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 , 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 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祖” 。
其中 , 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不能让人忘记:
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
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 。
此外 , 他还是一个著名的神学家 , 《基督教信仰的真理》阐述了他的虔诚的宗教信仰思想 。格劳秀斯还有大量有关政治学与神学的剧作流传于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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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国际法原则是什么?
一、国际法理论
在国际法理论中 , 格劳秀斯被认为是介于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派别 。格劳秀斯认为:万民法就是支配国与国相互间交际的法律 , 即国际法 。
国际法是制定法的一种 , 是一切国家或多数国家合意采用和制定的一种法则 , 以及用国际法角度分析战争原因 。
二、公海自由理论
当然 , 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经典理论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 , “海洋是取之不尽 , 用之不竭的 , 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 , 供他们自由使用 。”
时至今日 , 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 , 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 , 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
也许大家知道 ,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自由 , 这也是源自于“公海自由”的精神 , 因为它规定这些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一律适用 。
【国际法学奠基人格劳秀斯生平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原则是什么?】当然 , 它比格劳秀斯更进步 , 它考虑到了各种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自由作了某些限制 。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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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行自由;
二、飞越自由;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须受关于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
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须受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
五、捕鱼自由(须受关于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条款规定限制);
六、科学研究自由 , 但需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两部分规定 。
现在当你在海上旅行的时候 , 一定会想到格劳秀斯吧 , 因为是他让我们能在海上自由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