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茶法十二条

 茶法十二条[Tea tax decree] 唐宣宗时制定的茶法 。
唐自贞元九年(793)开征茶税以后 , 随税额的增加 , 茶税在唐代财政收入中也日显重要 。唐文宗开成元年(836) , 鉴于当时茶税混乱、私茶横行的情况 , 中书侍郎李石提出复行贞元茶叶税制的建议 。至大中六年(852) , 裴休以兵部侍郎领诸道盐铁转运使 , 提出并制定“宽商严私”的“茶法十二条” 。
《新唐书食货志》载:“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 , 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 , 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脊 , 三犯加重徭 。伐园失业者 , 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 。”裴休茶法十二条颁行后 , 商良均以为便 , 天下茶税 , 增倍贞元 。为保障国家茶利、防止打击私贩以及为五代两宋和后来的茶法建设 , 起到了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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