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决议无效的情形


1、侵害股东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缴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增资是其法定权利,公司决议侵犯股东增资认缴权的无效 。
2、侵害股东分红权:除有约定外,公司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公司决议不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侵害股东利益的,该决议无效 。
3、违法解除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只应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可通过诉讼追缴 , 一般不得解除股东资格 。
4、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 对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变更的,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决议应无效 。
【债权人会议决议无效的情形】5、侵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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