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 一篇好判决如何化解“情与法”的冲突?
文本/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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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焦点访谈》曾播出过内蒙古某医院妇产科护士涉嫌拐卖儿童的典型案例。央视主流媒体的案件报道,激起千层浪。案件中涉及的人性与法律规定的冲突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理性与法律的冲突在此案的处理中再次挑起对抗。当然,《焦点访谈》的报道会促进本案的快速调查、起诉和审理。然而,当我们看到最终的法律文件时,我们仍然无法解决心中理性与法律的纠缠。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典型案例法律文书(2014)行痴一中字第82号民事裁判书所包含的法理问题,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深入解读法律文书中的理性与法律的冲突及相关法律问题。
罪与非罪?
本案中,被告梁晓华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均属无罪,被告二审上诉理由也属无罪。本案中梁晓华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社会上有不少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晓华不构成拐卖儿童罪。那么,本案的罪与非罪的判断应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对于法院有罪判决的原因,应当从人道主义法律原则和法律人文关怀精神的角度进行彻底的审视和解读。本案被告无罪的理由,大多是基于张决定实施引产手术的主观目的,即切断胎儿的生存。这一决定当然表明放弃对婴儿的监护并建立家庭关系。被告梁晓华的行为不仅没有侵犯张某某的监护权和不存在的家庭关系,而且他的救助行为也给了宝宝一个活下来的善举。一个是母亲试图用医学手段结束自己八个月大孩子生命的原罪,另一个是护士故意把可能活下来的婴儿救活引产交给自己的亲友收养。与两种犯罪相比,公众对犯罪与非犯罪的人性化推测产生怀疑和质疑是不可避免的。
本案中梁晓华的行为侵犯了哪些合法权益?我们从人性和法理的角度来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梁晓华作为一名产科护士,在引产手术后将装有张某某所生“死婴”的塑料袋放置在产房的储藏室内,发现“死婴”有生命体征后将其抢救并救活。这种行为确实是人性善良的表现,这种慈善行为实际上实现并保护了引产婴儿的生存权。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本案被告梁晓华是引产婴儿的救星,她给了孩子生存的机会。这种善意似乎完全抵消了未经允许将婴儿送人收养的错误。
在无罪抗辩和抗辩上,本案被告人梁晓华只是在张某某认为孩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隐瞒了救孩子的真相,并没有故意欺骗张某某,也没有采取利诱、盗窃等犯罪手段和行为,客观上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要件。虽然本案被告梁晓华提前预测到大月份引产的婴儿可能存活,但她并没有直接故意将引产婴儿与张的家人分离,也没有积极追究将引产婴儿与家人分离的危害后果,也没有主观上希望引产婴儿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侵犯,但忽略了私下保存引产婴儿并送人亲属收养可能对家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她主观上认为,救回张家人不打算抚养的婴儿,不会对张家人造成不良后果。
本案中,被告梁晓华对胎儿的抢救和收养保证了胎儿的生命安全,说明梁晓华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与引产足月胎儿死亡相比,抢救和收养的不良社会影响较小。本案被告人梁晓华的行为既非故意,也无明显社会危害性,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本案中,被告梁晓华的行为客观上没有采取诱拐手段,也没有造成婴儿离开监护或家庭。本质上没有达到拐卖儿童犯罪的程度,没有实质性侵犯拐卖儿童犯罪的合法权益。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有瑕疵,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要件。上述无罪的论据和正当性是以理和理为基础的,但却忽略了本案犯罪构成的法理解释和保护法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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