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 一篇好判决如何化解“情与法”的冲突?( 三 )


三、被告人梁晓华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本案的定罪量刑应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需要充分考虑本案的人性、伦理等相关量刑因素。判断犯罪严重程度的实质性标准是考察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人性是以人性为基础的,而人性的基本要求是指人类出于良心在行动中所表现出的善良、仁爱的态度和做法。引产婴儿侥幸得救,既是上帝的怜悯,也是救助者良好人性的体现。虽然被告梁晓华的救助行为自私自利,侵犯了合法的合法权益,但正是她的救助行为救了一个婴儿的命。从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来看,被告人梁晓华是引产婴儿的救星,他对挽救婴儿的处置对真正的法律保护利益损害不大,对婴儿的实际合法利益没有损害。
虽然被告人梁晓华的行为违法,对拐卖儿童罪的定罪和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时如何把握较轻情节和原则?它真正考验的是刑罚适用过程中判断人的善的价值的标准和水平。本案被告梁晓华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少,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他是偶发性犯罪者,也是初犯,情况比较宽松。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只考虑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而忽视了刑罚适用原则和刑法中保护“法益”的价值衡量标准,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的实体刑。梁晓华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但也客观上保护了更大的法益。被告人梁晓华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不良记录,犯罪手段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动机和目的简单,几乎没有再犯和社会危险性的可能。结合社会公众和主流舆论的普遍认知观点,本案被告人梁晓华应根据案件情节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笔者认为,如果被告人梁晓华被定罪但免除刑事处罚,则在本案中适用刑罚更为合适。一方面,定罪已经对被告人梁晓华本人和公众产生了很大的威慑力,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免除不必要的刑罚,既能体现宽严相济、认罪从轻的刑事政策,又符合刑罚人性化适用的原则。同时,也符合我国刑法在案件中的适用与传统道德观念的一致性,便于公众理解和接受案件的判决结果,真正实现了法律适用的良好判决效果与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后思维
关于本案定罪的性质,即本案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拐卖儿童罪,存在着疑问和争议。因为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有一则说法是引产救了宝宝4万元,这个疑点可以从法律文书表达的刑事诉讼证据中排除。现有刑事证据证明不存在拐卖儿童罪。至于本案被告人梁晓华的表弟文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据表明其既不具备共犯的特征,也不具备拐卖儿童罪的构成。从证据原则和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来看,如果本案的法律文书写作对证据的采信和认定给予更清晰的分析和说明,那么从事实证据推理的角度来看,可以更好地消除公众的疑虑和争议,真正实现证据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功能。
本案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实际涉及到医院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也是实现刑事诉讼功能和诉讼价值的一个比较重要的节点。事实上,本案的刑事诉讼涉及医院民事责任与医院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责任的交叉。在这种情况下,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可能对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负有责任,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的行政主管机关也可能负有一定的行政责任。因此,在这场诉讼中,需要综合运用诉讼指导、释明权的行使和司法建议,实现刑事诉讼案件无法实现的诉讼功能,进而实现诉讼实体意义、纠纷解决和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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