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保密宣传月 保密知识大讲堂(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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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须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绝密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发送、接收、发送和执行应由指定人员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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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和新刑法规定:
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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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为控制国家秘密,防止其被非法披露和利用,充分有效地实现自身价值而采取的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
简言之,就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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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一例外都是义务主体。认为保密只是保密部门和干部的工作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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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越高越好?
这种说法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光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相应增加不必要的浪费,又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也给业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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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保密宣传月|保密知识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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