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 企业不能说裁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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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是企业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之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一共规定了六种解除情形,即第36-41条,经济性裁员是其中的一种,该法第41条用专条对经济性裁员作了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极为严格,门槛极高,企业并非想裁员就能裁员的。
早在1994年,我国颁布的《劳动法》就对企业裁员做出了相关规定。20多年来,这一规定对调整我国企业裁员的劳动法律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遵循《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从实体条件、准入条件、程序条件、优先原则等几个方面对经济性裁员作出了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文仅讨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变更劳动合同后,企业改变生产、进行重大技术创新或者调整经营方式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所谓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国家设立重整制度,其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起死回生的机会,避免破产清算,减少债权人及股东的损失。企业在重整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了减轻负担,法律准许其裁减冗余人员。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技术落后、资金断裂等原因,必然会输给其他企业,造成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们裁员以避免破产。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比如,企业引进自动化生产线后,作业人员可能只需原流水线手工作业人员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的人员将被调整至其他岗位或者需进行裁减。
4.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企业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如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企业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准入
第41条第1款规定...有必要裁减20名以上或者20名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职工……”这是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准入条件。
其一、裁减人员需要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利。法律对企业裁员人数设定下限,主要是防止企业滥用解除权,其立法原则是,既要保障企业合理调整人员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其以经济性裁员为名,随意裁减人员。
第二,必须一次性还原。法律不仅对裁员人数设置了下限,还规定企业必须一次性裁掉这些人,而不是本月裁三人,两个月裁两人。不符合一次性裁减下限的,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裁减人员,只能按照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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