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 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

一、三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由来和不同含义
地理标志能够将自己认定的商品与特定的原产地联系起来,展现商品的特定质量和信誉,因此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一方面,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禁止他人假冒商品的名称或者原产地标记;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确保产地真实性和商品质量。
由于政府机构职责分工差异,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方面长期以来形成了两套不同的制度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更多地掌管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农业部门等则更多地掌管着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
在这样的职责分工下,各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难免各行其是,无法协调,以至于一个国家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及其管理方式:1。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农业部门推出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专用标志。工商部门推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1.原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中国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借鉴法国AOC制度,制定了一套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规则。
1999年8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明确其保护“原产地域产品”的目的是在于“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其保护的方式是推出“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这样一个官方的特殊标志,通过审核、登记和规范“专用标志”的使用来监督和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
所谓“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其实就是“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资格。被允许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将取消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登记,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2005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新规定除了把“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外,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变化。
2.原农业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特有标志
与质量监管部门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类似的,还有原农业部于2007年12月颁布2008年2月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字面上与我国《商标法》所称的“地理标志”相同,却是一个所谓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从该办法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的规定来看,其实这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特有标志”与“农产品原产地名称”的结合体,其核心依然是一个官方标志。地理标志使用人向农业部门所申请使用的所谓“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质上并不是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本身,而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特有标志”。【驰名商标保护 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三是“特殊标志”统一后仍然存在的问题
统一“专用标志”,仅仅是地理标志工作走向统一管理的第一步,却远未解决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两张皮”乃至多头管理的老问题,甚至还隐藏着更多深层次问题。
1.特殊标志的作用尚不清楚
如前所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称完全相同,但各自的功能和意义却明显有别。那么,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将来在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中究竟发挥的是什么样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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