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 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 二 )


2019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定义,是“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批准”的官方标志。
显然,这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定义基本相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对一个地理标志获准注册这个事实的宣示或证明,而并不是一个具有质量监控功能的标志。
但是,如果只是为了表明一个地理标志已经获准注册的事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充其量只是相当于商标注册符号的功能,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实际价值。也许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定义提出了意见。2020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对原有定义进行了明显修改。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于按照有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官方标志。”但该定义仅解释了这一“特殊标志”的性质和使用范围,并未对其功能和作用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可见,《管理办法》中使用这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目的和意义并不是很明确。
2.专用标志的功能异化
在地理标志产品上标注“特殊标志”,以“表明地理标志已经注册批准”,意义不大。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可能异化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荣誉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客观上就是一个具有品质声誉的地方名优产品,因此,地理标志在法律性质上接近于一个驰名商标或者知名的商品名称。于是,在“地理标志产品”光环所蕴藏的利益驱动下,就像当年我国企业想方设法寻求“驰名商标”认定后在商品上及广告中大打“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一样,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想方设法寻求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寻求在有关商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就像“中国驰名商标”这几个字一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能会异化为中国政府机构背书的商品荣誉符号,成为商品广告的一种手段。事实上,一些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真正看重的不是地理标志本身,而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带给公众的产品是名优产品的“想象”。因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价值甚至超过了地理标志本身的价值。这一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尤其是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把当地获准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数量,当作工作考核的目标并成为衡量官员政绩的一个砝码,甚至人为地计划出地理标志注册的数量指标,于是一些地方纷纷出台鼓励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资助甚至奖励政策。在这样的政策氛围下,在各种经济利益驱动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会不会重蹈驰名商标保护的覆辙,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会不会又会异化为另一个“驰名商标认定运动”,会不会把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也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者将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随意扩张等等,都值得我们警惕!
3.特殊标志质量监控的重要性被削弱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许也具有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性进行监控的功能。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类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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