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 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 三 )
这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资质关系到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和特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具有质量监测的意义。而且,由于是代表官方质量控制的标志,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合理的。
但是,在2020年12月31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过渡期结束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虽然依然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这看起来知识产权局准备承担起监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责任。然而,该试行《管理办法》却把原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涉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准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以及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色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规则都一律删除了,只是笼统地要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那么,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非质检部门,他们能否承担起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责任,笔者对此存疑。
如前所述,就注册为集体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而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直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性进行监测。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和自行审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统一纳入《特殊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后,仍不能具备与原质检部门同等的能力,直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产地进行监测。
因此,即便国家知识产权局把原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和质检总局各自管理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统一为单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但如何将这个“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落到实处,特别是如何监控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性,依然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四.摘要
机构改革后,由于原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执法权转移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而原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执法的相关职能机构并没有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而是整合到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这样一来,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性等方面的监控就难以为继,甚至可能落空。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颁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和《商标法》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管理。但是,如果缺乏合格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是否真的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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