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霖生物 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四 )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运用无效宣告决定书中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生效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等认定的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时,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应予着重考虑。同时,在可能涉及双方技术秘密的侵权比对中,可以通过签署保密承诺,灵活运用遮盖比对、查阅比对等方式进行侵权比对。本案的裁判,通过准确运用生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正确确定权利保护范围,准确厘清双方技术特征关键差别,有效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9
“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齐
被告:邴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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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齐是“新型果树开瓶器”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家受让方。他认为李丽华制造销售的果树环割机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属于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请求李丽华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查,被诉侵权产品为“活动握板前端两侧设置安装板”。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固定握板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的“固定握板”是否为“活动握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并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可以直接、明确地得出涉案专利要求要求1中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的“定握板”系“动握板”的明显笔误,应当修正为“动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并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邴立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对存在撰写瑕疵的权利要求予以明确并给予保护、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是否存在笔误,应当根据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的通常理解进行认定。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字面含义技术方案虽然能够实施,但明显与说明书及附图不一致,也不符合工学、美学及适于实用的要求且不合理的增加了产品制造难度的,法院应以修正后的含义予以认定。本案的裁判,直接纠正了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打击了利用权利要求书的瑕疵制造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实质性解决了纠纷,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10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
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山东玉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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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单位拥有涉案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经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委托鉴定为商业技术秘密。王某某为受害单位高管,其完全掌握该技术,并非法披露给瀚霖公司。瀚霖公司在明知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涉案生产技术的情况下,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同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瀚霖公司主营收入总额10.15亿元,毛利润总额2.5亿元。其中,出口销售额1.2亿元,毛利润总额1762万元。研发费用鉴证报告证实,受害单位投入的研发费用14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翰林公司明知王违反保密义务进行披露,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利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专利申请的形式予以披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受害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翰林公司使用,对翰林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负全部责任。他是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判令翰林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50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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