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5月1日起 这些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今后,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一、手机短信
二、传真件
三.电子邮件
四、网页证据
动词 电子聊天记录
六、录音
七.支付宝证据
八、微信证据
九、电子照片
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第一,手机短信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短信的内容、发送人、发送时间、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取,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2.看手机短信需要注意什么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由于删除了手机短信,一般不适合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应以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取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发、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检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中间是否有删除;
3) 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如有需要,可向电信运营商申请认证或进行调查。
3、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
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向导”
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

3)APP会扫描手机

4)扫描后可以恢复查看。

▌二世。传真
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1.核实传真收发人、传真号码、传真时间,从而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传真过程以及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在核实双方身份时,要注意双方名片上或合同中是否有传真号码;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对于单份传真的审查,证据佐证规则可以适用,并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
▌三、电子邮件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当庭出示证据时,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出示邮寄的纸质副本;
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如果电子邮件经过公证,可以直接出示公证文件作为证据,而不是在法庭上演示电子邮件。
2、如何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
虽然电子邮件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输和发送的,没有传统书证那么高,被篡改后也很难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自己的优势,即其发送者和接收者是唯一的,每个电子邮件地址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账号、密码和用户名在相对时间上也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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