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 法律框架下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婚姻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充分发挥自主权亦需遵守法律规定。
情况
某女与某男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于2011年协议离婚,于2014年二人复婚。2016年某男突发疾病被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某男因病生活无法自理,2017年某男被其父母接回父母家中照料。现某女将某男起诉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江西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二人离婚。

了解基本情况后,江西法院法官向当事人解释,无名氏与某男子离婚与上次离婚不同,只要双方自愿。
案件答疑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为什么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这次离婚,却被告知这次离婚不容易?让我们来看看无名氏疑惑的根源和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某女与某男离婚申请的原因在于,某男现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该种情况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
无名氏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之所以不能立即办理,是因为离婚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庭说明情况。男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将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必须作为法定代理人回应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男人的第一级监护人是他的配偶,也就是无名氏。如果无名氏作为男性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配偶的代理人身份与诉讼主体身份会发生冲突。
某女与某男离婚诉讼顺利开展需要先经两个特别程序:第一,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某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亦或双方自行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某男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第二,认定某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某男的监护人,由其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代其参加离婚诉讼,以维护其婚姻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婚姻登记不在mainland China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将出具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和孩子;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无诉讼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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