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国资办主任刘士兵则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本案中拍卖标的物未能交割的原因是拍卖款未交齐。“当时的情况是,他们钱没交齐,房子也没腾出来。如果他6000万交到我们手里,我们腾不出来,我们赔他损失。”
李新泽回忆,2016年3月、4月,他到邓州市国资办询问交付情况,国资办主任给他一份“关于解除拍卖合同”的通知,显示邓州市国资办已于2013年4月16日解除与河南仁和拍卖公司的委托拍卖合同。直到这时,他才知道拍卖物无法交付。除了邓州市中医院新址未建、旧院无法搬迁等客观原因外,邓州市国资办单方面取消拍卖合同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河南省人和拍卖公司法人武某耀则表示,“关于解除拍卖合同”的通知落款虽然为2013年4月16日,实际为邓州市国资办后补的,拍卖公司也是2016年上半年才收到。邓州市国资办把这份通知时间改到 3年前,目的是免除他们的责任。
邓州市国资办主任刘兵否认了上述说法。他说,2013年4月16日,他亲自将《解除拍卖合同通知书》交给拍卖人吴某耀。
由于拍卖标的迟迟未交割,2016年6月,王霞向法院起诉,要求邓州市政府、邓州市财政局将拍卖标的物交付原告,若无法继续履行拍卖合同,要求上述二被告退还3000万元拍卖成交款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王霞一审胜诉后,邓州市政府拒绝受理
河南高院两度指定管辖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王霞诉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财政局、第三人河南仁和拍卖部分公司土地款案。
王霞诉称,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在2013年9月24日将拍卖标的向其移交,但邓州市中医院仍在被拍卖房地产范围内正常经营,无任何搬迁交付行为。此外,近期在督促被告履行合同时得知,邓州市国资办在拍卖成交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导致其无法取得拍卖标的物,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国资办是邓州市财政局内设机构,邓州市政府是涉案土地所有人,应当与邓州市财政局共同承担责任。
但邓州市政府辩称,在本案拍卖过程中,邓州市政府不是拍卖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收取拍卖所得。王霞以主要错误起诉邓州市政府,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邓州市财政局辩称,王霞竞买后,没有按约定支付6000万元价款,邓州市国资办多次向拍卖人催要拍卖成交价款,但拍卖人分文未付。王霞声称向拍卖公司交款3000万元,但邓州市政府和国资办均未收到上述钱款,因此邓州市国资办才向拍卖公司下发了《关于解除拍卖合同的通知》。此外,邓州市国资办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财政局不是适格被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霞起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州市中医院的房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邓州市政府职能部门邓州市财政局管理。邓州市国资办是邓州市财政局内部单位,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而邓州市财政局是邓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因此,邓州市政府和财政局是本案的合格被告。
一审法院查明,拍卖公司与王霞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王霞将拍卖保证金和3000万元拍卖款支付给了拍卖公司,而造成拍卖标的物和拍卖款不能交割的主要原因是委托人不能交付拍卖标的物,因此邓州市政府和财政局存在违约。
2016年9月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王霞上诉,判决邓州市政府、财政局支付王霞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邓州市政府与财政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此后,河南省高院于2018年4月16日撤销原判,发回南阳中院重审。随后,南阳中院向河南省高院申请指定管辖,2018年5月,河南高院将案件指定给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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