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女方奉告孩子不是自己的,判补偿3万元抚养费,少吗?

离婚后 , 被女方告知孩子不是自己的 , 判赔偿3万元抚养费 , 少吗?赵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于2013年下半年结婚 , 婚前赵某已怀孕3个月 , 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毛 。结婚两年后 , 因李某长期在外打工 , 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 。
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李某抚养 , 赵某享有探视权 。而就在今年 , 赵某以李某无时间照顾孩子为由 , 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这本来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变更抚养权的案子 , 确因赵某在法庭上的一句话 , 李某不但放弃孩子抚养权 , 反而把赵某告了 , 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庭上 , 李某说孩子一直由他的父母照顾 , 而且他为了照顾孩子以后也不准备再外出打工 。面对李某提出的有力理由 , 赵某突然说:“孩子不是他的!”这下李某可不干了!他和母亲辛辛苦苦照顾李小毛这么多年 , 怎么到头来 , 确给别人养了孩子呢?
据赵某介绍 , 她当初怀孕的时候李某正在上海打工 , 她一直怀疑孩子不是李某的 。但当时小两口感情很好 , 都沉浸在初次为人父母的喜悦中 , 谁也没有深追这件事 。后来离婚时也因为种种原因 , 赵某没有将这件事说出来 。现在李某父母经常不让她见孩子 , 为了获得抚养权才将尘封这么多年的怀疑说了出来 。
如果孩子真的不是李某的 , 李某及其父母不会抚养这个孩子 。因此 , 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 ,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证实 , 李某果然不是李小毛的生物学父亲 。面对这一结果 , 李某愤怒至极 , 他认为赵某明知孩子不是他的 , 在离婚时却还是提出孩子交由李某抚养 , 这是欺骗 。李某当庭提出反诉 , 要求赵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以及其抚养李小毛所支出的抚养费用 。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 不因婚姻状态改变而消灭 。夫妻离婚后 , 一般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 , 而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应享有探视权 。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 , 先由双方协商 , 协商不成 , 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 , 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身体健康情况、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和意愿等 。
本案双方在离婚时 , 赵某提出孩子交由李某抚养 , 李某也表示同意 , 双方不存在争议 。当然 , 也有很多夫妻在离婚时 ,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得面红耳赤 。那么 , 如何在离婚时更好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
第一、 增进与孩子的感情 , 多陪伴孩子 , 孩子的意愿会作为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 。
第二、如果自己平时忙于工作 , 不要轻易将孩子交给对方父母抚养 , 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
第三、如果双方已经分居 , 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 允许对方探望 , 让孩子感受到正常的爱 , 愿意接受以后这样生活的事实 。
第四、如果没有经济来源 , 要努力寻找一份工作 , 保证自己有固定的收入 。
第五、对于自身的一些坏习惯 , 如酗酒赌博 , 作风问题等 , 要及时改正 。
上述任何一个问题 , 都可能影响争夺抚养权的成败 。不管是主动离婚 , 还是被动离婚 , 都可以提前做一些事情 , 为自己争取最有力的条件 。
那么 , 在抚养权归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 , 发生哪些情况 , 可以变更抚养权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6条规定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 愿随另一方生活 ,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法律之所以允许变更抚养权 , 是因为此时与获得抚养权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 或是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生病、残疾、或是不尽抚养义务、发生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重新考虑的因素还是以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 第4项是兜底条款 。
之前李某基于自己是李小毛亲生父亲的事实 , 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但当鉴定结果证明李某与李小毛没有血缘关系时 , 李某实际上是李小毛的继父 , 李某是否需要继续抚养李小毛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3条规定 ,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 , 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 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 , 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也就是说 , 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 如果其不愿意继续抚养 , 应由生父母抚养 。
本案李某被欺骗多年 , 自己及家人一直把李小毛当作亲生孩子在抚养 , 花费了金钱 , 也付出了情感 。当得知真相后 , 他有权获得哪些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李某这么多年来 , 把李小毛当作自己孩子抚养 , 最后却发现 , 孩子是妻子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所生 , 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 , 有权利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
对于他在抚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用 , 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李某不是李小毛的亲生父亲 , 也就不具备法定的抚养义务 , 对于其支出的抚养费于没有法律依据 , 属于不当得利 , 李某有权要求返还 。
【离婚后,被女方奉告孩子不是自己的,判补偿3万元抚养费,少吗?】最终经过本案法官调解 , 双方达成协议 , 李小毛由赵某自行抚养 , 赵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3万余元 。
这一场官司 , 赵某赢了 , 她成功的要回了李小毛的抚养权 。但对于李小毛来讲 , 他的人生发生了巨变 , 与自己生活多年的父亲还有爷爷奶奶竟都不是亲的 , 想必以后彼此之间也不会再像从前那般爱护 。李小毛何其无辜 , 他也付出了情感 , 他的损失谁来赔偿……
律视微言 , 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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