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 四 )


医院做法
谨慎告知是人性化服务的体现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从理论上说,告诉患者病情确实是为了保障其知情权 。 一些医院的管理者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医院对此有成文规定,医生要按照规定去做 。 ”
江西九江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的曹先生告诉采访人员,“一般的病情,不需医院特别说明,医生肯定会选择及时告知病人,因为这有利于患者配合治疗 。 而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 《执业医师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 ”
不过曹先生也表示,“考虑到一些重大疾病或者已经有生命危险的重症,我们也会按照医院‘保护性医疗’措施,以‘特殊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患者家属,并在采取保护性医疗诊治时告知病人以实情,在得到病人家属明确答复并签字之后才开始实施治疗 。 ”
曹先生还告诉采访人员,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病情告知形式的一些要求比较含糊,没有一个固定的做法模式,医院只好从保护自己、避免患者误会的角度来制定医院规定,尽可能避免由此出现的医疗纠纷 。
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教科的一位负责人也向采访人员表示:“医院对一些重症病人的病情告知是很谨慎的 。 我们曾经目睹过不少此类的医患纠纷,有时候感觉比处理医疗事故还头痛 。 我们医院一直强调对病人的心理干预,实际上这对患者病情的恢复效果影响较大 。 遇到重症病人时,我们尽可能准确地向患者家属表述患者病情,并与他们一起商量如何告知患者本人病情 。 其实,这也是医院人性化服务的一种体现 。 ”
律师说法
适当告知是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在上述案例中,医院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采访人员专门咨询了处理医疗事故方面的法律专家 。
北京律师协会医疗事故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认为,这是一个难以定论的医患纠纷,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医生确实有责任将患者病情告知患者本人,即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但也应当避免对患者造成影响 。
陈志华说:“因告知患者本人而导致其病情加重甚至死亡,这样的医疗风险应该如何处理,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处理要求,所以我认为,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处理的指导性法规的操作性应该重新予以审视和重视,否则这样的争论将永远没有结果,对医患双方而言,可能都有失公允 。 ”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研究的资深律师宋中清表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看这个老太太的死亡是否与医生告知病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如果有,那么医院当然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没有,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 ”
宋中清说:“因为病人住院期间完全可能会因为其他正常原因导致死亡,并不是所有的病人死亡医院都有过错 。 这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的,得以相关司法鉴定为准 。 对于老太太‘经过约90分钟的抢救后’死亡,也要看其中是否有医疗事故因素 。 因此,医患双方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通过鉴定结果才能认定责任承担者 。 ”
宋中清还认为,患者知情权不仅仅是要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患者的病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 ”针对患者治疗方案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需要患者及其家属签字时,医院应该明确向其解释清楚,否则对于造成的伤害,医院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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