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如何认定( 二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女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如何正确认定倒卖文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 倒卖文物罪 ,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 ,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怎么界定经营古玩与倒卖文物? 您好 ,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 , 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 。 此处 , 须注意两点:其一 , 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 。 所谓倒卖文物 , 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 , 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 , 具体表现有二:(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 , 超越经营范围 , 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二 , 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 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 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 , 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 。 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 不构成本罪 。
2.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 方能构成本罪 。 情节严重 , 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 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 , 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 。 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 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 ,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4.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 , 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 , 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
5.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 , 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 , 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 , 但情节特别严重的 , 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
6.自然人犯本罪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单位犯本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
倒卖文物罪要怎样处罚 通常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
倒卖文物罪 ,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 ,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 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 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 。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 。 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 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 , 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 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 , 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 , 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 , 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 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 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 。 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 , 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 , 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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