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需要哪些条件,包工程需要什么条件( 四 )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 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 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 , 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其中 ,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 , 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 公示审查意见 , 公示时间为10日 。 其中 ,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 , 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 , 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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