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需要哪些条件,包工程需要什么条件( 五 )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 , 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 正本一份 , 副本若干份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 ,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 , 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 ,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 , 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 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 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 , 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 , 有效期延续5年 。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 , 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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