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鼻祖——宋慈( 二 )
经历了这些案件的刑侦过程, 宋慈决定撰写《洗冤集录》, 以警示后人, 重视刑狱侦破工作, 避免错杀, 造成冤案 。
· 洗冤择物法证先锋
《洗冤集录》刊行于1247年, 宋慈期望此书能“洗冤泽物”, 替死者“代言” 。 书中记载的验尸方法是早期司法检验技术的开端, 许多内容符合现代科学原理 。 兹举例如下 。
关于验骨伤, 书中记载:“用糟醋泼罨尸首, 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 迎日隔伞看, 痕即见 。 ”利用明油纸伞吸收部分影响观察的光线, 观察表面伤痕的骨伤情况, 与现代法医学上用紫外线检验骨伤道理相似 。
关于验缢痕, 书中记载:“若是自绕, 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 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低, 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 项下绳带大小, 对痕阔狭, 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 有缠绕系, 各要看详 。 ”勘察缢死现场, 要检查死者吊在什么物体上, 脖子上的勒痕形态、颜色, 还要注意被系物体上的灰尘是否有变化, 被系物的位置高低, 死者踩于何处, 用何物垫脚, 绳索的长短与粗细等, 非常细致, 与现代现场勘查程序基本一致 。
关于验外伤, 书中记载:“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 痕损颜色, 其至重者紫黯微肿, 次重者紫赤微肿 。 又其次紫赤色 。 又其次青色 。 其出限外痕损者, 其色微青 。 ”这段文字说明, 验外伤首先要区分是属于器物所伤还是拳脚所伤, 要从凶器的不同形态与材质、受伤时间长短、伤痕创面大小等方面进行查看检验 。
关于检验自杀与他杀, 书中记载:“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 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 项下绳索交过;若自绕, 绳在喉下舌出, 喉上舌不出 。 ”这段文字对于各种非正常死亡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
【法医学鼻祖——宋慈】除详细记载各种检验方法以外, 《洗冤集录》中还对验尸者及刑狱官员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 宋慈认为, 严明的职责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是案件检验工作的保障 。 例如:“诸尸应验而不验, 或受差过两时不发, 或不亲临视, 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 或定而不当, 各以违制论 。 ”作为检验官, 在接受检验任务之后, 不但要及时到达现场, 而且在验尸后不能接见附近的官绅、秀才、术士、和尚、道士等, 以防受他人影响作出错误判断 。 对于随行的差役也要加以约束, 以防他们私下接受贿赂, 舞弊作假 。
宋慈的《洗冤集录》一直都是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基本准则 。 1392年以后, 该书先后传入朝鲜、日本, 成为当时选拔司法类官吏的必考科目 。 后又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广泛传播, 在世界法医学史发挥了重要作用 。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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