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抗癌协会 ,  英文名称:CHINESE ANTI CANCER ASSOCIATION , 缩写:CACA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和动员全国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 ,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 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 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 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 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 , 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 为中国人民身体健康服务 。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47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 , 活跃学术思想 , 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 促进肿瘤学科发展 , 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防癌宣传 , 普及肿瘤科学知识 , 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三)开展肿瘤学科继续教育 , 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 , 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四)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五)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 , 促进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六)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 , 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 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肿瘤科学论证、咨询服务 , 提出政策建议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专业医师资格认证、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八)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 , 加强同国外肿瘤学术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发现、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 ,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表彰优秀肿瘤科技人才 , 评定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 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的主体 , 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及社会团体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为普通会员:获得硕士学历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未获得上述学历职称 , 但从事肿瘤及相关专业5年以上 , 且有突出成绩者;
(五)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可申请专业会员;
(六)对中国肿瘤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外籍肿瘤学专家可申请为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和地方抗癌协会推荐 , 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名誉会员享有对本团体工作建议权、批评权;优惠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名誉会员应当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七)凡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普通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 所在单位审查 , 经各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推荐;
(四)专业会员由两名专业会员介绍 , 经所在单位审查 , 经专业委员会推荐 , 报本团体审批成为专业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 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 ,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 , 团队精神强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 ,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 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 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担任 。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 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 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 ,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8日第六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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