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制度 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工会制度

工会制度 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工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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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牛小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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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直接单方面终止。终止程序合法吗?
越来越多的企业知道,在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告知工会解除的原因。但是,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工会,跳过“通知”程序单方面终止是否合法?其实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在不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履行其他通知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3条和《工会法》第21条只要求企业单方面终止“应提前通知工会原因”,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前通知工会的”,也没有明确企业在未成立工会的情况下仍需履行通知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法院的理解和适用、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法院的会议纪要主张企业以其他方式履行通知程序。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汇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和适用》中提到:“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通过告知、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征求当地总工会意见等方式,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程序。”
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工会原因;如果雇主没有建立工会,通知雇主所在的工会。”
【工会制度 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工会制度】从重庆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企业是否仍应履行通知程序,存在不同的判断
根据一种判断观点,企业不成立工会,单方面解散时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参考案例:余01 3970号、余01 8312号、余0106民初14299号、余05 3665号]
主要原因是:
首先,根据《工会法》,“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由职工自愿组成工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
其次,相关法律要求企业以成立了工会组织为前提通知工会,没有成立工会的,不履行通知程序不违法。
另一种判断观点是,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采取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征求当地总工会意见等其他民主程序进行单方面解散。
[参考案例:4366号、3025号、5967号、9718号]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原因与《理解与应用》中的观点一致。
此外,于123号、于05 5782号案件中,涉案企业未告知工会解散原因,但其解散决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法院认为,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涉案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此外,工人代表大会中的一些工人是公司的工会成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的意见,进行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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