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制度 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工会制度( 二 )


2.没有成立工会,如何“通知”单方解散?
由于司法判决不同,对于没有工会的企业,建议企业在单方面解散前将解散原因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以避免因未通知而被判处非法解散的法律风险,除非当地有适用的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需要以其他方式履行通知程序。
提交员工会议讨论
与通知企业外的地方工会相比,企业更容易通过召开职工会议反馈控制意见的过程和进展,职工及其代表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处罚过程更加清楚,对终止企业的决定表达明确意见的可能性更高,更接近法律要求通知工会终止原因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员工或其代表的讨论,可以达到再次学习和强调相关规章制度的效果。
企业员工或员工代表人数较多,难以召开会议讨论员工解散事宜,怎么办?
第一,员工或其代表不必通过会议表达意见,可以分批以书面形式征求其对终止原因的意见。
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或由职工代表负责人和专门委员会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处理闭会期间需要讨论的解散事项。这样就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授权范围。
通知当地工会
《理解与适用》所列通知对象之一是当地总工会,但《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并未明确规定当地总工会有义务对企业通知的单方注销事项进行审查和答复。实践中,当地总工会不回复企业通知是必然的;除了地方工会,有些企业可能还有乡镇街道工会、工业工会等。与地方工会相比,这些工会可能更清楚或更容易了解企业的状况,更有可能对企业通知的单方解散事项给出答复意见。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同时通知当地总工会和相应的上级工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企业在单方面终止前应当“通知”工会,获得工会的答复并不是终止程序的法定要求,但为了尽可能避免发出通知出现问题的风险,企业获得工会的答复自然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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