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受权人制度 浅谈质量受权人(QP)制度与欧盟QP审计( 四 )
3.中国质量律师制度的未来与展望
自从2010版GMP将质量许可证制度引入中国后,保健食品行业也将引入这一制度。今年8月底,公布了《药品管理法》审查结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药品管理办法》分组修订稿,经委员推荐通过。未来,我国将逐步建立完善的药品可追溯性和药物警戒制度,质量律师制度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据文献研究,目前,与欧盟相比,我国的质量律师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
1.国内大部分质量授权人是由质量部门兼任领导的。作为企业的雇员,工资的支付将对QP履行职责产生客观影响;如果企业负责人兼任QP职务,由于需要考虑企业的利益,客观上不可能保证其履行监管义务。
2.如上所述,中国的QP主要由企业任命,并由监管机构备案。没有统一详细的专业标准,缺乏相关培训服务。要准确评价和选择他们的能力是不可能的。
3.同时,QP的责任太重,按照GMP,其职能与质量负责人的界限不明确,容易给产品的质量管理带来隐患。
专家、学者和权威人士也呼吁政府建立完善的质量律师注册制度,以填补这一领域的缺陷。企业引入质量授权人管理理念,不仅与欧盟接轨,也是对现有管理体系的拓展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整体质量管理。只有建立质量授权人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不打折扣,才能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有效的监控功能。希望未来随着质量许可证制度的发展,我国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将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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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
1 .皇家医药学会。英国业务守则,2008.2.13
【质量受权人制度 浅谈质量受权人(QP)制度与欧盟QP审计】2.来自杨玥高鹏。欧美质量律师制度的演变。政策与改革,第2卷,第5期,2008.05
3.宗阳。加强质量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医学经济学新闻,F02版,2011.11.07
4.楚舒针,贺平。质量授权人注册制度研究——基于我国MAH制度实施效果的分析。经济研究指南,第30期,2017: 19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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