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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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未经手术或经手术治愈者为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病变,合格:
心脏听诊有杂音;
频繁过早收缩;
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心电图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 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是,下列条件是合格的: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
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类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名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亢治愈一年后无症状或体征者为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梦游史、严重神经症史、滥用和依赖精神活性物质史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和晚期血丝虫病伴橡皮肿或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脑畸形、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梗阻性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一只眼矫正视力低于4.9,视功能损害明显的眼病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耳朵有听力障碍的,在使用人工听力装置的情况下,耳朵3米以内仍听不到低吟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为不合格。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考试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标准第一条修改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未经手术或经手术治愈者为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病变,合格:
心脏听诊有杂音;
频繁过早收缩;
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心电图异常的其他情况。
2.标准第二条修改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标准第三条修改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 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四.标准第六条修改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5.标准第七条修改为:各类急慢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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