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带货 “网红带货”有法律保障吗 网络游戏有着作权吗 十大案例填补空白( 六 )
案例八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杭州和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0111民初4327号
二审:浙01民终8171号
信息化建设、信息化设备、工程结算
信息化建设是数字经济时代最具基础性与战略性的工作。而农村信息化建设,是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管理方方面面的数字助农惠农工程,在数字经济建设中应受到高度重视。在具体项目建设过程中,光网建设、无线覆盖、网效提升等重要目标的实现往往通过采购、承揽合同来达成。对于此类合同,应当以信息化建设妥帖落地为出发点,充分重视民事行为的计划性和规范性,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重点就合同履行、期间、验收、质检、违约责任等形成合意,优化项目管理与结算,避免纠纷产生。
杭州和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渠道代理商,经授权代办移动公司所属品牌的入网业务。2016年4月,移动富阳公司分别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村民委员会、春江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确定移动富阳公司为上述两村的“智慧农村”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后移动富阳公司将上述信息化建设项目委托和杭公司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后,因双方对于两村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移动富阳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并不仅限于通信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包含着通信设备的施工建设行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为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工程款结算金额问题,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了《信息化建设设备清单》、《工程建设设备移交清单》等材料,但上述材料属于工程完工后和杭公司受移动富阳公司委托向东洲、八一两村移交工程项目而形成的清单,不能简单直接作为和杭公司与移动富阳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法院综合其他证据对两村实际接收的信息化设备之数量进行认定,结合上述材料中确定的价格对工程款进行计算,从而作出判决。
案例9
杭州引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诉杭州易康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浙0106民初5912号
二审:浙01钟敏8464号
【关键词】
软件采购和软件安装义务
【典型意义】
传统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命题,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数字技术转型。在这个过程中,传统企业向相关专业技术咨询公司寻求技术支持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产业数字化的技术升级,应理顺技术中介、招标单位与最终提供技术方案和技术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合同义务履行主体与产品和服务接受主体错位而引发纠纷或损失。同时,在签订和履行与数字内容相关的民事合同过程中,应注意明确提供产品和服务一方的合同义务履行方式,避免因数字内容交付的特殊性而难以查明合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履行,进而引发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杭州先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亿康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软件代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亿康信公司代理向终端用户销售先导公司的先导日志分析云平台软件,先导公司提供软件安装介质及全部资料,亿康信公司向先导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此外,双方约定分期履行具体付款义务、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此后,益康新公司支付了首付款,但从未支付第二次付款和质量保证。试点公司声称亿康信公司拖欠货款,亿康信公司声称最终用户没有收到软件,双方纠纷变成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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