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带货 “网红带货”有法律保障吗 网络游戏有着作权吗 十大案例填补空白( 二 )


案例二
上海凯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和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先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索引】
浙01民初3728号
【关键词】
网络游戏,原创表达,超前判断
【典型意义】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达4.94亿。据易观统计,2018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2310亿元。网络游戏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新兴市场,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阵地。然而,中国的立法并没有明确将网络游戏纳入保护范围。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网络游戏频繁被抄袭和改动。如何适用现有法律,保护网络游戏,规范行业有序发展,重担落在司法机关身上。
本案一审先行判决以5万余字的篇幅,对网络游戏能否获得着作权法保护、具体的保护路径选择、游戏侵权比对的方法、游戏侵权救济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基于游戏侵权救济的迫切性,创造性地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模式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本案裁判明确了适用着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需把握保护“独创性表达”这一核心原则,填补了网络游戏着作权法保护的一些理论空白,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实务操作路径,为今后其他司法案件的裁判、理论界的研究、游戏开发者与从业者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游戏并避免侵权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网页游戏《蓝月传奇》的着作权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蓝月传奇》独家授权的发行运营公司,亦享有《蓝月传奇》的着作权许可。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认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烈焰武尊》在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的基本表达,侵犯了其着作权,故共同起诉请求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宣传、运营《烈焰武尊》并在仙峰公司的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仅在连续动态画面上构成独创性表达,其情节具体到一定程度并可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安排时,同样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由于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是着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之一,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采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相近,从着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出发,并考虑到为该类游戏进行保护并不会为公众增加额外负担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纠纷。因《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认定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
考虑到本案赔偿部分的审理仍需较长时间,为及时向权利人提供救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先锋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复制、传播手机游戏《火焰吴尊》。同时,考虑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无强制执行权,为及时提供救济,法院还根据和盛公司、开英公司的申请,作出诉讼中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先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先行判决宣判后,仙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浙0192民初7184号
二审:浙01钟敏4268号
【关键词】
新网络服务提供商,“通知-删除”规则,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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