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带货 “网红带货”有法律保障吗 网络游戏有着作权吗 十大案例填补空白( 四 )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编制该软件,并将自己开发的图像验证码识别平台绑定给他人使用。免费下载软件后,其他人付费使用平台,可以通过撞库批量获取淘宝账号和密码。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平台目的,组织多人帮助被告人叶某某在平台上批量手工输入验证码,并向被告人叶某某收取受益费。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下载使用上述软件、购买验证码充值卡等方式接受“编码”服务,非法获取淘宝账号、密码并出售给他人牟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并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结伙提供专门用于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五
叶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刑初127号01
二审:浙刑终370号
电商、代运营、数字经济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电商代运营是指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将网上店铺委托给专业的运营公司代为运营、管理,运营公司收取服务费用。虚假电商代运营犯罪不仅骗取被害人钱款,还破坏了电商代运营产业的市场秩序。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有效净化网络空间,厘定产业数字化的合法边界,推动杭州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产业中心”,促进杭州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2014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注册成立杭州洲创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叶某某招募销售员,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投放广告,宣称加盟洲创公司经营淘宝店铺可轻松盈利,以此吸引客户。叶某某等人在明知洲创公司无自产货源和固定合作货源,也无相应专业技能和运作能力代运营大量淘宝店铺的情况下,指使销售员向被害人谎称仅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服务费用即可获得高交易量、高等级的淘宝店铺,从而骗取被害人签订服务合同并交纳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洲创公司仅提供了代开淘宝店铺、套用批发市场数据上架货物等基础服务并通过“自买自卖”完成少量虚假交易。叶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骗取4000余名被害人资金共计3200余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服务费,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金。该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
胡某某诉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一审:浙0192行初1号
二审:浙江01银行678号
【关键词】
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政效能自我约束
【典型意义】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国内首次采用网上直播方式审理行政案件,5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参与庭审,不仅为“人民控官”提供了便利,还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发声”,显著降低了行政诉讼成本,体现了审判信息化新模式的渗透功能。本案是电商利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网上交易平台上无证销售婴儿奶粉的典型行政诉讼。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民生福祉。新的网络经营模式下,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和《食品安全法》,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电子商务资质进行全面审慎的监管审查。设立网店一方面要进行网上审查,另一方面要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委托检查机构、督促违法嫌疑人在听证过程中提交财务账册等方式进行审查。,从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审查机制锁定非法经营者身份。同时,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管审查要体现效率精神,与数字经济的高效运行相匹配。由于食品监管部门办案时限缺乏上级法律的统一规范,各地执法机构的认识比较混乱。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法院坚持正当程序的行政法理念,在判决书中宣告行政调查和处罚不能拖延,办案期限要刚性约束,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履行网络监督职责。法院通过公正裁判,督促引导行政机关树立全新执法理念,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措施,助力数字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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