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配法律知识 离婚 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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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没有前述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因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由部分夫妻共同承担;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前一方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并凭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个人财产: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为: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日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士兵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个人财产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而取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房管部门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的,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将已支付的抵押贷款的一半返还给另一方,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需注意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止。
6.共同债务:夫妻约定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则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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