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维保记录没有签字 处罚使用单位还是维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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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用户和维修单位违反特种设备维修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违法情节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处罚。
管理办法将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和B类,A类和B类安全监察员均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本案所涉电梯维修记录签字不涉及专业技术分析或判断。原北京市昌平区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胡、李均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乙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凭涉案电梯维修记录签字,具备执法检查资格。阿尔法声称昌平质监局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说法不能成立。

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维保记录没有签字 处罚使用单位还是维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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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为电梯维保单位,永益公司为涉案电梯使用人。
2017年11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电梯的维修记录在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期间,未经过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同日,昌平质监局以A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修为由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15日,昌平质监局工作人员对A公司经理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调查笔录。
根据调查记录,A公司承认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填写的电梯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承认找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已经来不及,所以没有签字,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填写。
同时,在昌平质监局的调查程序中,用户也声称A公司没有找到其签字确认。
2017年12月15日,昌平质监局对该案调查终结。
2018年1月4日,昌平质监局就此案召开案件听证会。
2018年1月4日,昌平质监局向A公司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其有权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
同日,昌平质监局听取了甲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
2018年1月5日、1月15日,厚家公司向昌平质监局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2018年1月22日,昌平质监局对甲公司提出的抗辩事实及理由进行了审查,认定无需再审。
2018年1月23日,昌平质监局作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甲公司处以行政处罚2万元,并于当日邮寄给甲公司。
甲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甲公司不服第2号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昌平质监局2018年1月23日作出的第2号处罚决定。
还发现,在调查过程中,昌平质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1月4日通过短信向A公司经理发送了一张《行政处罚通知书》的照片。昌平质监局表示,发送短信照片是基于A公司协商告知其拟处罚结果,并非送达行为,照片中的通知并非最终生效文件。该局以邮寄方式送达了正式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甲公司也承认其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昌平质监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拟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明,昌平区质监局工作人员胡、李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乙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
2018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昌平质监局作为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昌平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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