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维保记录没有签字 处罚使用单位还是维保单位( 二 )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一是涉案电梯维修记录未经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二是昌平质监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一是涉及的电梯维修记录责任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A公司主张涉案电梯维保记录未签字系用户拒绝签字确认所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户安全管理人员涉案电梯维保记录未签字确认的责任主体为用户,昌平质监局对A公司进行处罚,标的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昌平质监局认为,签字确认义务是双方的义务,本案对A公司未履行自身义务进行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分类、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的电梯维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用户和维修单位的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关于特种设备使用者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建立包括特种设备维修记录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电梯使用人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维护电梯的职责。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5,使用单位应当逐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记录。
根据《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第4.3.2条,电梯使用人应对每台电梯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
4.4.6规定电梯使用人的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关于维修单位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修单位在维修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所维修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电梯维修规则》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修记录,并及时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条规定,维修单位进行电梯维修时,应当做好记录。
维护记录应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还对用户和维修单位违反特种设备维修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规定,电梯维修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违法情节确定责任主体,对涉嫌违反电梯维护保养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本案中,昌平质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3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涉及A公司维修的电梯的维修记录,在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期间,未经过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对于这个问题,A公司在昌平质监局的调查程序中承认,找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员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没有签字,执法人员检查时仍然没有填写;该用户还声称A公司没有找到其签名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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