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维保记录没有签字 处罚使用单位还是维保单位( 三 )


经调查取证,昌平质监局认定A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修电梯,导致涉案电梯维修记录未在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经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甲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被罚款2万元。发现事实清楚,处罚并无不当。
A公司声称涉及的电梯维修记录没有签字是因为用户拒绝签字确认。但在昌平质监局的行政调查程序中,甲公司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在本案行政诉讼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甲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昌平质监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甲公司主张昌平质监局执法人员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甲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不具备专业技术执法资格。
昌平质监局认为,本案查处的涉案电梯维修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不涉及专业技术分析,其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法院认为,持有不同类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安全监察员的具体职责,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上位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甲级和乙级..
第六条规定:“安全监察员的职责: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户、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管,并按照文件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与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或审批;参与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甲级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和安全技术在内的监督执法工作;乙级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监督和执法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察员的分类:管理办法将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和B类,A类和B类安全监察员均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甲级安全检查员还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编制和修订,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鉴定和审查,特种设备事故的技术分析。
本案中,涉案电梯的维修记录是否有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的签名,显然不涉及专业技术分析或判断,不属于专业技术执法事项范畴。
昌平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胡、李均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乙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立案调查。
甲公司主张昌平质监局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昌平质监局在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程序没有问题。
对于A公司主张昌平质监局分别以短信和邮件方式送达两份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通知,其行为违法,法院认为昌平质监局工作人员发送短信照片的行为确实存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法院应予以纠正。但发送短信照片并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服务方式,不能产生服务效果,该行为并非实际影响a公司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甲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1 .一审法院审查了未签字的原因,认定责任主体资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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