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程序具有时间敏感性,重组计划草案必须在6+3个月内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企业有很好的了解,因此可以提高重组效率。长期以来,我国破产法强调公平解决的理念,却忽视了效率的作用。重整程序作为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既要保证公平解决,又要提高重整效率,真正实现危企复兴。债务人自我管理作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重整效率的重要手段,无疑是我国破产法理念的一大进步。同时,通过管理人的监督,保障破产法公平解决的实现。
综上,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具有正当性。
二
DIP模式的优势
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弥补管理者管理经验的不足
通过重整程序,企业获得重生后,企业继续存续,企业股东还可能会保留一定的股权或者免除一定的保证责任等,管理层可以继续任职,因此,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和管理层有积极参与重整程序并推动重整程序成功的激励。
同时,目前,经理人一般由中介机构单独代理或中介机构与政府官员共同代理。从目前管理者的实际情况来看,管理者普遍缺乏经营管理企业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技能。因此,如果采用DIP模式,可以弥补目前管理者管理经验的不足。
提升启动重整效率,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自我管理制度不仅提高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效率,也促进了重组和启动的效率。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都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不得不进行重组。为什么公司不尽快重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在我国破产法现有的立法体例下,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管理人将接管企业,债务人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将失去控制权。为了保持控制权,企业不会重组,除非迫不得已。DIP系统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由于债务人仍然主导DIP制度下的重组过程,它仍然保留对企业的控制权。债务人不怕失去控制权,在企业危机初期可能会采取更多的重组程序来挽救企业。通过保留控制权,可以提高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财产的进一步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我国重整制度的健康发展。
与管理人明确归责原则,发挥各自优势
如前所述,目前,管理者的整体管理能力较弱。因此,通过DIP模式,债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重组过程中互补,取长补短,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
管理人对于重整程序整个进程的把握、债权审查、债务催收、投资人引进、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程序、取回权和撤销权等法定权利的行使、重整计划中的相关安排、涉及上市公司中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非常专业。而债务人的优势恰巧体现在公司运营上,这是管理人正好所欠缺的。
因此,在DIP模式下,管理人和债务人确定责任分工后,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三
DIP模式的现状
破产法对DIP制度仅有两条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司法实务中具体怎样操作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们的经验,结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DIP模式现状总结如下。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54家上市公司中,采用债务人自我管理模式的有13家,采用经理管理模式的有41家。对于非上市公司的重整案件,以管理人管理为主,债务人自身管理为辅。
就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的申请理由、法院裁判理由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职责分工说明如下:
债务人申请和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自我管理的条件
目前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采取的是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的模式。根据我们的经验,对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并获得法院批准所需具备的相关条件主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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