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探究( 三 )


1、债务人有能力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
根据我们的经验,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首要条件是债务人需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就该能力,法院一般会从如下几个方面判断:第一,公司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从而可以保障债务人有序的进行企业的营运事务。治理结构不完善会导致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概率大大提高,从而法院在批准DIP的过程中也会有所顾忌。第二,债务人和债务人管理层不存在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如果存在下列行为的,法院一般会认为存在违反信义义务: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2)债务人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者其他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程序迟延或产生其他严重不利后果的。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的法院认为债务人已经为财产和经营事务的自我管理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并成立了专门的破产重整组织,具备了财产和经营事务自我管理的条件。
2、债务人相较于管理人更具有经营管理的优势
与管理者相比,债务人在经营上更有优势:与管理者相比,债务人更熟悉企业管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员工。债务人自我管理需要说服法院,债务人自我管理在改善企业整体财产、保护债权人权益等方面更有优势。
3、管理人审查同意
结合我们的经验和大量案例,法院在核准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时,一般需要管理人提交债务人自行管理审批报告。
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根据债务人的申请,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分析报告。在报告中,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并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据此,法院认定债务人请求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理由成立,予以批准。
4.债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分工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监督的手段、监督范围、监督重点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债务人在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的同时要和管理人就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约定,使法院确信在合理的监督体制下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引,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制定债务人与管理人的责任分工。通过这一方案,明确了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分工,避免相互推诿。
债务人和管理人职责划分
如上所述,在重整程序中,对于债务人自我管理模式下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职责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们的经验,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和管理人的职责可以划分如下: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债务人自我管理模式下,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在这方面,管理者一般通过资金和费用的审批进行监督。即债务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经管理人批准后支付。当然,实践中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严格的操作方法是债务人的每个支出经理都需要审批。另一个有效的方法是,管理员在月初批准预算,并在月底重新检查支出。期间如有预算外支出,将另行审批。
2、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及其说明文件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应当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很多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债务人很难自行完成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债务人自我管理模式下,管理人也会帮助债务人共同制定重整计划,除非投资人提交了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我们的经验,也有债务人雇用专业中介协助他们制定重组计划草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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