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探究( 四 )


债务人自行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除督促债务人按期制作并及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外,也协助债务人与各相关方沟通,从而使得各相关方力求取得最大公约数,以保障重整计划草案能顺利表决通过。
3.重整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处理,由管理人审查后决定
根据破产法和破产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借款,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实施涉及财产、经营和人员的重大处分行为、放弃权利的行为等,也即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或者向债委会报告的事项,债务人不能自行处理。该些事项,债务人应当提请管理人审核,管理人审核后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职责,并在取得相关方同意或者无异议的情形下债务人方可实施。
4.经理的法定权力由经理行使
根据破产法和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的经验,参照深圳中院通知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除行使监督权外,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调查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
受理、审查债权申报;
审查召回权和抵销权的主张;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追回财产;
组织债权人会议和投资者小组会议;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督促债务人按期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接受法院监督,向法院汇报工作;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相关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其他职责。
5.债务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时,管理人申请解除债务人的自我管理职责
破产法并未规定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期间如未依法适当履行其职责的后果。考虑到我国破产法仍坚持以管理人管理模式为默认的模式,因此在债务人未依法适当履行其职责时,管理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终止债务人的自行管理。法院决定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管理人应及时实施接管,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DIP模式的展望
从我国现行破产法采用的立法体例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破产法除债务人自我管理外,仍坚持以管理人管理模式作为违约模式,这与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债务人自我管理的违约模式是相悖的。随着债务人对破产重整制度和债务人自我管理制度认识的加深,债务人和管理层对公司经营专业化、法制化的发展,债权人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认识,以及相关法律配套措施的完善,我们期待更多的案件采用债务人自我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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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探究】
_原题是:《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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