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如何保护抑郁症,领导施压导致精神抑郁


国家劳动法对抑郁症职工有什么新政策吗 1、不要试图要求抑郁症患者振作起来 。 理由很简单:患者情绪低落完全是身不由己的, 即使一味要患者振作, 患者也根本做不到, 相反只会使患者更加沮丧和绝望; 2、不要对患者说“你的痛苦是你空想出的” 。 对患者而言, 痛苦是真实存在的, 而且时时让其有生不如死的可怕感觉; 3、不要埋怨批评患者 。 要知道, 抑郁症患者多数十分敏感, 每一句不够“中听”的话语都可能在其心中掀起大浪, 甚至将其推向绝望的渊; 4、不要向患者表明“你必须为自己的病负责” 。 因为这样的表明只会加重患者的思想负担, 不利于患者的康复; 5、不要强迫患者做其不愿意做的任何事 。 但是, 不论患者做好了什么事情, 都必须给予鼓励和肯定; 6、不要轻易相信患者的承诺 。 不少家属就是因为相信患者“我绝对不会自杀”的保证而放松了监护, 结果导致悲剧发生 。 事实上, (重度)抑郁症患者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绝望情绪 。
新劳动法 抑郁症 单位怎么发奖金 及工资 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最新劳动法解雇抑郁症员工的补偿规定 没有《铁路劳动法》, 至少现在还没有 。 对于 抑郁症, 确证后与其它病一样, 报销治疗费, 如果不能上班就病假 。
劳动法对抑郁症有什么规定:我上班困难, 眼睛看不见了, 怎么办 首先一定要注意保护员工隐私!! 并且, 此事是员工疾病(心理疾病), 主体是员工本人, 主体决定是否就医 。 公司只能尽可能的支持 。
抑郁症算不算受劳动合同保护疾病啊? 抑郁症是精神状态类或精神健康类疾病, 不是职业病危害所产生, 不属于职业病范围 。
但是, 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企业不慎招了患有抑郁症的员工该怎么办? 医疗期内的不能解除, 如果在医疗期内解除视为违法解除, 需要等医疗期满才能解除 。 如果医疗期满了, 员工不能继续工作, 可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相关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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