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情况有哪些,招标法中标后废标最新规定( 二 )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 。 换句话说, 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 。 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 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 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 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应停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 原则上讲必须开展, 不能取消 。 但在特定情况下, 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 必须取消 。 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 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 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 。
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 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 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 。 再如, 某些配套资金项目, 涉及部分融资, 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 。
废标与无效投标: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 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 应予废标, 即便确定了中标人, 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 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 在该次投标活动中, 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 。 因此, 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 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
什么情况下废标 哪些情况应该废标, 废标后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 采购任务取消的 。
废标后, 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工作中, 没有“废标”的说法 。 只有“否决投标”的说法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
扩展资料: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4)《招标投标法》还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参考资料:
投标文件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关于近期工程招标中部分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废标情况整理, 供各投标单位借鉴参考 。 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的”, 作废标处理, 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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