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死亡别急着注销户籍( 四 )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
退休死亡,从死亡的次月开始停发退休费,并且发给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 可以领四月工资的丧葬费,如果还有其他被扶养人,一个被抚养人还可以领取24个月本人工资的抚恤金,两个是28个月本人工资的抚恤金,三个及以上是32个月本人工资的抚恤金 。

退休职工死亡后,基本养老金应当发放到死亡当月止,近亲属应当及时到社会专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属亡,并进行死亡待遇结算 。 没有及时申报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退回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 。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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