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 ? 应知应会50条( 三 )
29.对不直接接触需要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与工作环境中的直接接触者接触相同或几乎相同的接触者,是否应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30.用人单位或者实际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被派遣劳动者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上岗前、上岗中和上岗后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因此,实际用人单位应为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派遣员工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3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时,是否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和保存。
32.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采取哪些措施?
(一)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的;
(2)妥善安置健康损害可能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人;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3.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是否要安排复查?
恢复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未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检的,体检机构难以做出相应的体检结论,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未完成,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如果不按要求及时完成恢复,就无法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中可能出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容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的预控。
3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和爱好;
(2)工人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危害暴露史;
(3)既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资料;
(五)其他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相关资料。
35.谁有权查阅、复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要求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名、盖章。
37.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多久?
根据国家档案局10号令《关于企业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的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保健等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38.职业卫生监测中发现新的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数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例以上。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的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种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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