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 二 )


(二)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
本款所称日常经营主要合同,是指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主要合同。
专业管理部门对公司在股票、期货、外汇交易中的风险投资和对外担保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实施。超出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和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交易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总经理职权的其他规定的,应当经总经理批准或由总经理授权,由以下相关职能部门决定。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
经理级别
根据圣雄能源公司章程,圣雄能源公司设总经理,建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总经理会议制度。
根据圣雄能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计划,起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实施圣雄能源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起草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以及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胜雄能源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决策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总经理为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决策机构体系,胜雄能源的章程明确规定了第三次会议和经理的决策授权范围。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公司经理的任免及其报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决策事项。,这与胜雄能源的财务和经营密切相关,需要由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决定。总经理和其他经理只负责执行上述机构的决策,他们的决策事项对胜雄能源的影响有限。
(3)中泰化工参与胜雄能源的其他经营活动
胜雄能源的部分原料和产品采用中泰化工的统一销售模式,但统一销售模式经过胜雄能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胜雄能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权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和终止,也有权解聘中泰化工推荐的胜雄能源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以中泰化工不能直接影响胜雄能源产品统一销售的价格,进而影响退货金额。
中泰化工向胜雄能源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收取利息。由于中泰化工无法按要求改变利率,与其他融资租赁价格基本一致,因此是固定收益。
中泰化工为胜雄能源贷款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服务费。但担保服务费设定标准的变更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变更,这是固定收益。
(4)是否符合标准的结论
中泰化工可以从胜雄能源获得的可以直接影响的可变收益,只是股东年度大会上考虑的,按照营业利润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的分红。虽然胜雄能源的产品由中泰化工统一销售,但中泰化工不能直接影响胜雄能源的部分原材料和产品价格,进而影响退货金额。
(4)结论
因此,中泰化工对胜雄能源没有控制权,不具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条件。中泰化工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截至2018年底,中泰化工应结合胜雄能源的具体财务状况,说明公司应收胜雄能源的款项中是否存在坏账的可能性,无论坏账准备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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