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 石冠彬:民法典姓名权制度的解释论
原创 石冠彬 上海市法学会 收录于话题#法学56#核心期刊56#原创首发56#东方法学10
石,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
姓名具有象征性特征,自然人的真实姓名和真实姓名之外与自己有稳定对应关系的称谓属于姓名权的保护范畴,是基本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是判断“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的标准,其中包含“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内涵。姓名既有经济利益,也有精神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行使姓名权时,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尊重自然人的选择权,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良好风尚为考量标准,对此进行个案把握。其中,姓氏的选择应尊重家庭意愿,但在民俗的情况下,应允许成年人自行更改姓氏,以回应陪嫁丈夫姓氏的做法;未成年子女更名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应恪守离婚夫妻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必须征得双方同意的立场;专门法律或未来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姓名长度和变更次数,完善人格权侵权规范,形成完整的人格权保护规范体系,进一步实现体系化。
关键词:姓名权 私法自治 监护权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人格权 请求权
一、问题的解释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界曾就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发生较为激烈的争论,直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审议《民法典各分编》),我国民法典将采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方案才最终确定。此后,2019年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审,并于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9年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整体亮相,其中人格权编的相关内容被第四次审议)。概言之,在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之前,民法典人格权制度相关的立法草案共计6个,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外,其余4个草案均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虽然《民法典》人格权编历经六稿,最终民法典有七个版本,但就姓名权制度而言,立法始终围绕“什么是姓名”和“什么是姓名权”构建具体规则:以《民法典》为例,人格权编第三章“姓名权和姓名权”,除第1013条外,是关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权和姓名权。其余条款涉及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具体而言,第1012条规定了姓名权,第1014条规定了姓名权的侵害,第1015条规定了姓氏的选择,第1016条规定了姓名的决定和变更,第1017条规定了姓名权的保护对象。考察几个草案和前述《民法典》条款,可以看到《民法典》姓名权制度的立法沿革可以概括为:一是《民法典》人格权草案和《民法典》人格权草案与后四个草案和《民法典》的最终立场不一致,因为后者吸收了立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姓氏选择的限制;其次,对于父母离异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民法典人格权草案要求“双方同意”。只有《民法典人格权草案》和《民法典人格权草案》赋予了“有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单方变更的权利”,而后三部立法草案和民法典对这一争议不断、司法实践频繁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立场。
那么,应当如何评价民法典的上述立法演变和民法典姓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呢?就此,笔者拟结合司法实务的立场,围绕“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姓名权应当如何行使”以及“如何认定侵犯姓名权”三个问题从解释论的视角予以解读,并就未来民法典司法解释如何完善姓名权规范提供些许建议,以期能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理解姓名权的相关规定提供一个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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