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 林沈节:论行政立法中法制统一原则的保障机制( 七 )


如上所述,法院不能直接审查行政立法是否违反上位法,但可以选择适用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间接审查行政立法,以确保行政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有效性。
对于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当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因此,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法院有权判断行政法规是否与法律有冲突,当法院判断行政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时,“法院无权宣布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者其中某一条款无效,而只是以默示性方式宣布它在某案中不适用——直接引用上位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在深圳市金座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中,法院认为《安全生产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其等级高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即前者为后者的上位法,一般事故的处罚范围为《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法院判决,本案适用法律等级较高的法律,即适用上位法,并以行政机关适用错误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
对于行政规章,《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标准是“参照规章”。在鲁潍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抽出的裁判要点为“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确立了针对规章的适用规则。“从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开始,经参照后行政规章若被认为不合法,它的‘不予适用’法效果具有‘普遍拒绝适用说’的实质转向。”换句话说,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规章不合法的,可以在案件中不予适用,法院以“不予适用”的形式否定了该规章的法律效力。在上诉人曹忠斌不服被上诉人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但该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将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冲突,并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再次确立了“不予适用”规章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部门案件的审理结果可以得知,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时,如果发现行政立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则采取“不适用”的策略或者认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否定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的法律效力。
当然,除了法院不能审查决定或者宣布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无效之外,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规定,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行政法规,适用行政法规的,也应当直接引用裁判文书。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直接引用行政法规、规章,前提是行政立法必须符合上级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否适用行政法规和规章。然而,在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看到行政规章的适用。有学者直接提出了具有民事性质的行政法规。《民事行政法规》通过行政立法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关系。在这种行政法规中,只有立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规则和原则本身具有民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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