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 林沈节:论行政立法中法制统一原则的保障机制( 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可以直接引用;对于规章,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换句话说,对于规章,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有必要适用,必须首先确定其是合法有效的。
地方人民法院对适用的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案件,以及直接适用上位法的案件,作出了许多判决。如在汉阴县人民医院诉陈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为上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下位法。一审法院适用上位法《侵权责任法》认定本案并无不妥,故维持一审判决。
直接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并拒绝适用前者的案例已经多有出现。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与王林付、钟爱连、王留燕、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交强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法律是上位法,法规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要高于下位法,故在适用法律时,要优先适用上位法,而不能直接适用下位法。因此,法院排除适用作为低位阶的《交强险条例》,而适用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其他类似的案件中,法院也采用此原则作出判决。
法律与部门规章发生冲突时,法院也适用法律为上位法。例如,在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因与被上诉人方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效力和等级不同。《商业银行法》是上位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中,法院也是采用此一策略,优先适用上位法。如贠某某与某某局侵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物权法》的性质属于法律,因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冲突时,适用上位法,而不适用地方规章,因此本案适用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而不予适用《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刑事案件
与《民事诉讼法》一样,《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确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否适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不会引用行政立法。但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行政立法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但是,行政法规在刑法和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以“国家规定”的形式引入刑事审判。该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违反行政法规,也是违反国家规定,也可能构成刑法犯罪。在刑法理论中,违反行政法规,危害正常行政秩序,依照行政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称为行政犯罪。行政违法是行政违法的基础,行政违法是由行政违法转化而来的。因此,不能否认行政违法性作为其本来属性,必须在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前提下认定行政犯罪。因此,行政法规以“国家规定”的形式进入犯罪构成要件,成为刑事审判必须考虑的重要要件之一。在此前提下,法院还应审查行政法规是否符合上级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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