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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像这种案件一般应该先立案,然后进行侦查 。而本案例是在搜查后的第二天才立案,似乎不大合适 。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而本案例中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只有张某一人,且出示的是工作证,不是《搜查证》 。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而本案例侦查员张某是写了一张收条给了对方 。
3.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应该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 。而本案例是县公安局错误地向市人民检察分院移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1.搜查必须要有公安机关执行,并且最少由二人执行,此案只有公安机关派员的一人张某,错误 。
2.并且审计局无权执行搜查,错误 。
3.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后就进行搜查也是错的 。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和见证人在场,并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 。
5.扣押物证书证应当会同见证人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 。
6.应该是先立案,再搜查,紧急情况下才能先搜查。
你好,该诉讼程序是没有违法行为的 。
没有错误啊!应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