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6种情形 经常被废标 快来看看常见的废标原因及应对措施

弃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已报名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行为,投标价格超出预算,或因重大变化取消采购任务时,招标采购单位所作的所有投标无效的处理。报废招标是影响采购项目进度的难题,导致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从某种角度来看,废标反映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然而,在一些频频遭受废标困扰的投标人心目中,大量的废标成为公平招标制度下的隐忧。
拒绝投标意味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开始实质性竞争之前就失去了资格并被淘汰。从获取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再到评标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被否决,是付出了努力的投标人不愿意看到的情况。今天,边肖将带领大家梳理几种常见的拒绝原因和防范措施,从而提高大家的中标率。
拒绝投标的几种常见原因:
1.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指导投标人投标和评标的重要依据,其在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目前招标市场上的许多招标文件都没有通过标准,最终导致招标失败。原因是招标市场巨大,使得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他们对招标项目的了解仅限于纸面上。如果情况不清楚,他们只会不分青红皂白地套用招标文件模板,而忽略了不同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因此,招标文件中往往存在与招标项目不一致的条款,甚至相互矛盾、自相矛盾。但是,应该明确规定的条款并没有写进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的时候要做出自己的体会。
例如,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视为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投标人应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也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漏项”。结果,有些竞标者因为粗心大意只错过了几十元。
2.不同地方的招标规则有所不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实施细则仍存在一些差异。各地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规定了地方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细则,相当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地方招投标规则。
比如一些地方文件规定,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携带身份证亲自参加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由于某外企并不了解这一当地“规定”,只有招标的授权委托人参加了开标会议,但项目经理却无法在很远的地方参加开标会议,那么他的投标文件将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第三,专家评审不负责
评标是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虽然评标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但不可否认评标专家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评标过程中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软标准指标,如设计方案的评价、总监理工程师的陈述、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等。,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水平进行主观评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时很难界定重大偏差。为了减少麻烦,避免投标人投诉,模棱两可的偏差往往被视为重大偏差;或者一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就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判定为废标;或者当你发现一个投标人的报价很低,你觉得自己心里没有底,没有保险。主观上你有判断低于成本而拒绝投标的想法;或者违反规定与一些供应商合作,想尽一切办法帮助中意的供应商中标;或者在项目被拒绝后未履行义务,帮助招标机构分析拒绝原因,导致一个项目多次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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