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窨井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要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盗窃、毁坏在用社会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掀翻、毁坏汽车、电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2.盗窃或者损坏人密集行驶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工厂、社区、庭院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窨井盖,盗窃、破坏,致人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4.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地方盗窃窨井盖,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擅自移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6.生产不符合国家和行业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井盖,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国家和行业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八、在井盖采购、建造、验收、使用、检验、负责决定、管理、监督等工作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