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四 )


? 三是突出打击涉窨井盖职务类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并重。窨井“吃人”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窨井盖遭盗窃、破坏,另一方面也与窨井盖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有重要关系。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更多地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为此,《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对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井盖”范围进行了界定。窨井一般是指从城市建设管线到地面出水口的路段,这意味着窨井盖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范畴。但考虑到城乡结合部、城镇、乡村的窨井盖等井盖,如果被盗或损坏,相关职能部门也懒于履行管理职责,在很多情况下也会危及公共安全。有的甚至因为井盖所在的区域比城市更偏远,更容易被盗破坏,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更为疏忽,引起了群众的强烈反应。因此,《意见》对“窨井盖”作了宽泛的理解,可以适用于相关犯罪,从而依法打击。
问:对于根治窨井“吃人”这一难题,检察机关还需要加强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将《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形成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合力。检察机关要对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及时批捕、起诉,加强诉讼监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裁判确有错误的要依法及时提出抗诉,确保办案效果。在办案中发现公职人员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涉窨井盖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井盖相关职责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
? 三是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分析,对于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社会治理漏洞,要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意见,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要加强法治宣传,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预防涉窨井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源头治理。
四是在刑事检察职能之外,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调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检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窨井盖被盗、被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较多,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导办案,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遴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与其女友郭某在山西省晋中市东榆公路元和路7条高速公路中间,驾驶堵塞号牌的面包车,盗窃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让他们停车检查。吴某某和郭某开车走了。途中,郭想趁机丢弃井盖,被当场抓住,吴逃脱。后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吴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4月,吴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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