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三 )


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共同推动《意见》出台。起草过程中,“两高一部”多次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两次征求NPC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刑法专家意见,意见内容得到各方充分肯定。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法、公安部正式会签《意见》,并印发实施。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亮点内容。
答:针对涉窨井盖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意见》根据《刑法》等法律的规定,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全文共12条,主要包括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常见刑事犯罪和与窨井盖相关的失职行为。一般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 一是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意见》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制的都是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同时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意见》第七条还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严厉打击窨井盖销赃环节的犯罪。
二是规定了涉及井盖事故和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责任事故罪和假冒伪劣产品罪是与井盖相关的常见犯罪类型。因此,《意见》规定了涉及窨井盖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 三是规定了涉窨井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依法惩治窨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规定了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相关犯罪的,根据其行为性质依法定罪处罚。另外,《意见》还规定了行为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第四,明确了本文件中提到的“井盖”的范围。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村庄的窨井盖和其他窨井盖,相关犯罪行为可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问:对于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意见》有什么创新之处?
答:《意见》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制定《意见》,是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意见》出台后,司法机关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涉窨井盖的各类犯罪行为,纠正以往对这一类犯罪打击不够有力、罪名适用不够准确等问题。
二是突出保护公共安全法的效益,严惩涉及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盗窃、破坏公共场所特别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本质上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的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不应简单认定为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而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按照法益优先保护的顺序,《意见》将危害公共安全罪放在首位。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根据窨井盖的位置和行为,确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除了排除上述犯罪的适用外,规定为包括一切的犯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