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 )


九、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对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掉入井内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窨井盖”,包括城乡结合部等场所的窨井盖和其他窨井盖。
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维护人民的“脚下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
论窨井盖刑事案件的处理
的指导意见》答采访人员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适用相关法律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和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行为。制定《意见》有哪些考虑?《意见》有哪些亮点和创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采访人员提问。
问:请问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意见》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井盖虽然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年来,“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年至2019年,新闻媒体就报道了70多起“食人伤人”事件。井盖相关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司法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加大对窨井盖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收紧法制,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面,我将简要介绍《意见》的背景和制定情况。
? 一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办案效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贡献检察力量。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窨井盖老大难问题的治理,同时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体现司法机关应有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意义重大。
二是《意见》的制定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亲自部署和推动。2019年11月,相关媒体报道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关注,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推动窨井盖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三是最高检组成了司法解释调研起草组,开展了深入的调研。调研发现,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时有发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事件背后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司法打击不够精准、不够有力。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一些案件罪名适用不准确,罪责刑不相适应,处罚过于宽缓。窨井“吃人”与窨井管理部门疏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职不当有重要关系,但长期以来相关失职渎职等行为未被追究。面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增强司法打击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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